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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增值税明确碳交易税目 业界热议优化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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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2-28 08: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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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时报记者 张淑贤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明确,纳税人发生碳排放权交易、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两者以下统称为“碳交易”),应按销售“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配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适用6%税率。这一举措被认为再次明确了碳交易的税目和税率,更有利于交易双方进行成本核算和定价决策。

  然而,将碳交易性质归类为“无形资产”并以此征税,在学界和业界仍存在较大分歧。多位业内人士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呼吁,应统筹考虑碳交易税制与市场培育,避免“竭泽而渔”。

  政策口径:从模糊到明确

  严格意义上,国家税务总局此次发布的是碳交易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执行口径。早在2016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即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等。

  碳排放权交易因属于“配额”缴纳6%的增值税。证券时报记者了解到,在实际操作中,有不少碳交易主体已按此税种税率进行缴纳。上海宝碳董事长兼CEO朱伟卿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透露,公司从开展碳交易起即按“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开具6%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每月应纳税额,缴纳增值税。

  不过,财税〔2016〕36号并未明确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CCER)是否适用增值税,这在实践中争议不断。2024年6月,全国首例CCER交易涉税案在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开庭,案件涉及CCER交易在增值税方面的定性、是否应开具增值税发票等税务争议问题。

  在该案中,原告青海某化工有限公司称,其通过北京绿交所交易平台,分别与某环保科技公司、某低碳科技公司达成CCER交易,但在要求开具相应价值的增值税发票时遭到拒绝。两家被告则认为,在交易平台以及交易各方并未约定开票义务和交易价格是否含税的情况下,两被告不负有开票的义务,且CCER的性质与金融资产相似,根据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参照金融资产交易管理相关规定,不应开具增值税发票。

  即便是碳排放权交易,在实际操作中,也并未都按照财税〔2016〕36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缴纳。上海碳汇林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王军纯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介绍,试点碳市场阶段因税目未明,地方征税处于探索过程中。具体按何种税目缴纳,主要取决于会计对碳资产的定义,有定义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有认为是无形资产,“参与主体中,机构有的按买卖合同缴纳印花税,也有参考无形资产开票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此次的执行口径,将规范行业内碳交易的应税税目和开票等行为,后续挂牌交易价或由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可以更准确地评估交易成本和收益,便于进行成本核算和定价决策。”朱伟卿说。

  包括王军纯在内的多位业内人士均认为,此次执行口径实施后,不仅将大幅减少税收争议,还为碳交易的纳税和税收征管提供明确依据,碳市场税收由此进入到有序阶段。

  实操痛点:

  进项抵扣难与开票繁琐

  执行口径中的操作难题,让碳市场的部分参与主体颇为“头疼”。朱伟卿表示:“之前按金融资产申报缴税的企业,则面临较大的麻烦与折腾。”

  “还在摸索,以后会比较繁琐。”纳入全国碳市场的一位控排企业相关人士接受记者采访时举例称,“按无形资产征税需逐笔索票,如果购买了1万吨的碳排放权配额,来自100个卖方,每家都要去开票,工作强度太大,若有卖方不给开票,相当于少了进项抵扣,只能自己承担,那就增加了税务成本。”在当前税目情况下,该企业目前“基本只敢做熟人的生意”。

  2023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务总局指导重庆税务探索解决碳排放配额交易开票难案例”中也提及,华润微电子(重庆)有限公司反映,按现行政策规定碳排放销售是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方应该相应开具增值税发票,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交易所不提供交易双方信息,导致购买方难以联系卖方开具发票,因此不能办理增值税进项抵扣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希望税务部门帮助解决。在该案例中,卖方并非不愿开票,而是由于碳排放权交易使用单向竞价机制,系统不直接匹配交易双方信息,卖方在不知道买方信息的情况下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最终,在税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以及交易市场等支持下,卖方向买方开具了增值税发票。

  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董事长何锦峰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购买碳排放配额或者CCER时,交易对手多元化,既有控排企业,也有机构投资人甚至个人投资人,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确实不容易。他建议参照金融资产差额计税模式,“依据销售价款扣减购买价款的差额计税,可避免进项税抵扣难题,可操作性更强”。

  上述控排企业相关人士同样呼吁探索更便利的征税方式,“相关交易凭证是否能作为征税依据?”

  界定争议:存货、金融资产

  还是无形资产?

  事实上,围绕碳交易性质的界定,学界和业界一直存在争议。尽管国家税务总局目前已明确为“无形资产”,但争议并未停止。

  上述控排企业相关人士坦言:“按无形资产缴税,我觉得值得商榷。”据透露,其曾给税务相关部门建议按照金融资产征税,以提升市场参与者的便利性,“从结果来看,并未被采纳”。

  综合各方观点,记者了解到,针对碳交易的性质,市场上存在存货、金融资产和无形资产三种观点。何锦峰更倾向于碳交易是存货和金融资产的性质,其中,存货就控排企业而言,以目前纳入全国碳市场的发电企业为例,碳排放权交易配额类似于产品的原材料,已内化为生产成本,按存货核算更利于应对欧盟碳边境调整机制;对投资者而言,碳交易更接近“金融资产”,投资者参与碳交易的目的是投资获利,碳配额或CCER如同金融产品,而碳市场具有资产定价、资源配置等金融属性。

  “现行政策依据会计准则将碳交易定性为无形资产,但碳配额和CCER具有特殊性,其并非无形的数字资产,而是碳减排成果的数字化映射,就像土地使用权是无形资产,但房地产投资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无形资产一样。”何锦峰说。

  复旦大学绿色金融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李志青接受记者采访时则表示,国家税务总局将碳交易归为无形资产,可能意在短期内弱化其金融属性,“如果金融属性放大,可能造成减排成本大幅提高,不利于控排企业完成减排任务”。

  优化建议:

  平衡税负与市场培育

  针对碳交易税收的完善,业界普遍呼吁统筹税负与市场培育。何锦峰强调,碳市场兼具政策工具与金融工具双重属性,“要形成科学定价,需要一个供需两旺、流动性强的市场”,目前碳交易还存在流动性不强、活跃度不高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增加税负,将进一步抑制市场热情。

  何锦峰呼吁参照证券市场出台碳交易的税收优惠政策,系统研究碳市场涉税政策,明确减免优惠政策、纳税主体以及扣缴义务人等,避免“竭泽而渔”,实现“放水养鱼”。

  李志青同样指出,碳交易税收政策需在提高流动性和确保控排企业完成减排任务之间寻求平衡。他建议,长远来看,应借鉴国际成熟经验完善税制,探索更合理的征税方式,既兼顾市场的活跃度又要兼顾中小企业参与成本,“太复杂或成本太高都不行”。

  记者获悉,已有交易市场正在探索更合理的税收缴纳方式。“我们会配合企业提供信息,推动征税流程的便利化。”某交易市场相关人士向记者这样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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